根据税法的规定,公司经营期间的盈余可以弥补前几年的亏损。弥补损失有很多情况,一起学习一下:
一、一般情况
根据税费规定,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盈余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二、特殊情况
1.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中小企业:弥补前几年的损失,最长延续到十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型技术企业亏损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 76号)
2,搬迁企业:政策搬迁收入可以弥补往年的亏损。
政策依据:《企业政策迁移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3、改制重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改制后予以弥补。
当企业合并时,满足特殊的重组条件。备案后,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有企业所得税事项将由合并企业接管。如果前一年的损失不超过法定赔偿期限,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继续使用下一年的收益与合并公司资产有关的收入弥补亏损。
在企业特别改组中,与分立企业的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税收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接管。不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分立企业的亏损,可以按照分立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接受该分立资产的分立企业将继续弥补。
具体计算基于以下公式:可以弥补合并公司损失的特定纳税年度的上限=被合并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企业在筹备期间:筹备费用不作为当期亏损。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是计算企业损益的年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在筹备活动中发生的筹备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及(国税函〔2009〕98号)。
5、其他组织的法人和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损失不得用来弥补其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损失抵销其利润。
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