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的英文是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思是一个人如果未经证实及判决有罪,则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它不仅以各种形式约定在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同时也最早由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确定下来,因为这是每个人接受公平审判时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司法中保护人权的重要原则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方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控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当控方举出的证据不能确定无疑的证明被告人有罪,无法使得法官达到内心确信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而当法官对被告人实施某一罪行确定无疑,但是对罪行轻重尚不能判断时,应当在作出有罪认定的前提下选择较轻的情节或者罪名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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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类型有十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专门性问题的报告和事故调查报告。
“口供”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也不存在口供优先的说法。
只有口供能定罪吗?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陈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有罪情形的陈述以及无罪或者罪轻情形的辩解。然而,口供并非铁证,它存在一定的虚假性和不可靠性。因此,孤立的口供是无法定罪的。
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