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5月,一县政府下决定在辖区内某村选址规划建新型工业园区。2014年1月期间,邓某在前述工业园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住宅。2014年1月17日,该县国土局作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邓某停止违法建设行为。2014年4月24日,县国土局向邓某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限邓某于2014年4月27日前自行拆除房屋。2014年4月28日,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县国土局作为执法主体,将邓某违建房屋予以拆除。同日,县国土局、城管局、公安局与镇政府联合行动,将邓某违法所建房屋予以强制拆除。邓某不服,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县国土局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合其他部门强制拆除邓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本案中,县国土局对邓某占用农村土地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本应在邓某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才可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自《处罚决定书》送达60日后的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县国土局却根据政府作出的批复,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采取联合行动,自行对邓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违反了法定程序,因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结论:
土地管理部门无权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应依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6中,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依法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经公告期满,相关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非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