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式减免优惠
税额抵免(1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结转。
注意: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免征情形(7种)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如: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的规定。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500万元的部分)。
4.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5.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
6.转让或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股息红利收入。
7.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减半征收(4种)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植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500万元的部分)。
4.持有2019-2023年发行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三免三减半(4种)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从事符合规定扣除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备设施)的新建项目。以上四种,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1-3年免征,4-6年减半征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软件产业优惠(3种)
1.十免: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五免五减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6-10年按照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5年按照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基式减免优惠
减计收入(2种)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2.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上两种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减计应纳税所得额(1种)
公司制创投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按投资额的70%计入。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加计扣除(2种)
1.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研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3种)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1.一次性税前扣除: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的(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海南自贸港设立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500万元的。
2.加速折旧:制造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制造业企业中的小微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万元)。
3.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房屋、建筑物除外)。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延长亏损弥补期(1种)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税率式减免优惠
减按15%税率(5种)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3.设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2019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5.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减按20%税率(1种)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