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锤!李易峰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了!
本来公布的节目单上有李易峰的名字,在临近播出的时候,节目单上已经没有他的名字了,而且最终播出的时候也不存在李易峰的节目。
对此网友都有各种猜测,甚至有流言传出李易峰存在嫖娼的行为。这一事情一直到今天终于实锤了。
据北京公安机关官方微博“平安北京”通报:近期,北京警方在侦破一起违法犯罪案件中,将演员李某某(男,35岁)查获,该人对多次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其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经记者与相关部门核实,演员李某某系李易峰。
真的是太爆炸了!
作为一个如此有名气、长得如此之帅,还非常有钱的人,竟然陷入嫖娼门,而且是在这么多艺人因嫖娼被处理之后,自己也进入这个漩涡,真的是令人费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对于嫖娼的一般情况下,处10~15日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现在警方的通报来看,李易峰存在多次嫖娼行为,那肯定不能算情节较轻了,那么估计是顶线15日的行政拘留了。
但是仅此而已了吗?这不一定!之前的明星吴亦凡是因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么如果是嫖娼的话,是肯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在一般情况下,嫖娼和卖淫的行为都只是受治安处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毕竟卖淫和嫖娼都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而强奸罪则是违背妇女意志、侵害妇女的性自由权利的行为。
但是有一种极其特殊的情况,有可能构成犯罪,那就是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
但是要构成这个犯罪必须有2个前提:
- 一是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 二是对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是明知的;
只有同时满足上面两个前提,还进行了卖淫、嫖娼的行为,才会构成传播性病罪。
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至于李易峰是否满足这个条件,就需要看接下来的调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