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科技有限公司
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受贵司委托,就贵司与××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该财产保全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该案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构成重复起诉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避免消耗有限司法资源,“一事不再理”原则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求是相同当事人不得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对同一事项再行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简称现案)已于××年××月××日由××仲裁委(××)××字第××号裁决书裁决并生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已经受理了××(现案第三人)与贵司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了(××)×市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如果审理法院对××公司提起的执行后转让起诉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将导致对同一诉讼标的作出两次生效判决的结果,违背“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分析如下: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若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原债权人与债权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实质同一 ,应认定原债权人参加之诉与债权受让人参加之诉的当事人实质相同。
如果以原案仲裁的申请人是××而现案的原告是××公司,就认为两案的当事人不同,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现案必然要追加××(债权转让人)为第三人才能查清债权的基础和转让事实。当事人相同不一定要诉讼地位相同。××(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实质同一,应认定现案的当事人实质相同。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原案和现案都是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足以证明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相同不一定要求数额完全相同,后诉已经高度覆盖前诉,视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的本金一字不差,都是××元,只是利息计算时间不同有差异,足以认定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见××公司的现案起诉非常明显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应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假如原债务真实存在且债权转让事实成立,××公司作为该债权承继者应当受该生效判决约束,其实现债权的途径应当是变更申请执行主体,而不是起诉。
1.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债权受让人作为权利继受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经对申请人的资格予以明确。其中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执行程序中可以向法院申请或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该条中的“权利承受人”,包含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承受债权的人。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2.本案中,假如原债务真实存在且债权转让事实成立,××公司作为该债权承继者应当受该生效判决约束,其实现债权的途径应当是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公司又向贵司起诉明显错误。
二、××公司就原债务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公司如果就原债务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如果现案被审理法院驳回起诉且裁判生效后,××公司应当赔偿贵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诉讼保全的申请人在明知相应案件的起诉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法律依据,为了达到个人的非法目的,或者为了泄私愤,通过恶意诉讼,甚至虚假诉讼,申请诉讼保全,则相应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因诉讼保全导致相应损失的,除应当承担因保全错误的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恶意诉讼或虚假诉讼的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公司明知(自己提交的证据已经言明)该债务已经仲裁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且债务转让之前已经与第三人有经济往来,对原债权的来源和去向等基础事实是了解的,但仍然查封贵司的财产,就原债务(假如成立)起诉,明显构成恶意诉讼。故亿豪公司应当赔偿贵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四、贵司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与担保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撤销担保或与申请人××公司协商撤回申请,以避免更大损失。
(二)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随后起诉前述两公司。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政府部门控告或检举,由相关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追查涉嫌伪证、虚假诉讼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顺颂商祺!
××律师事务所
本次业务代表 : ××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