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判断。
第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过程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进行公开质证。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证据有无证据能力、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应当由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依法独立进行判断。
第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审理前准备过程中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进行公开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