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通俗讲,以下情况可以赔付。
①天气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赔付。
②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产生的损失,可以赔付。
③装卸原因产生的损失,可以赔付。
④货物发生货损过程中,拯救货物产生的费用,可以计算在内,总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⑤判定共同海损后,保险会分摊费用,共同海损一般是天气原因触发的。
⑥如果发生船舶互撞,可能货主自己需要承担部分损失,具体要看事故判定结果,船舶互撞一般是操作失误,技术原因触发的。
二、另外有下面情况不会赔付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不赔。
②属于发货人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赔。比如包装简单,或者包装错误产生的损失都不赔。
③投保前已经产生损失,不赔。
④战争或者罢工导致的损失也不赔,除非投保时追加战争险和罢工险,这样会增加投保费用,以及部分国家无法购买这两种险种。
附录具体保险条款,请参考。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