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货方失联,在途运输、已经定制的货物对方不收了怎么办?
实践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形(咨询请搜秦嘉泽律师),买家在卖家处买了货物,这批货物也实际在运输过程中或者属于定制货物,但是突然买家“消失”,这批货物怎么交付?拉回去也没法再转卖第二家怎么办?卖方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
这时,就有一种制度——提存,可以帮助卖家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提存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律规定的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将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或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提存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交货方式”,卖家提存成功后不再有交货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一)债务已经履行;(二)债务相互抵销;(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四)债权人免除债务;(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提存后,卖家可以径直起诉买家要求付款,并且买家这种“失联”的状况,卖家可以通过财产保全冻结其名下所有财产。
提存后,买家自行到提存机构领取货物并交付提存费用。如果五年都没有领取,该部分货物由提存机构申请执行、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提存费用。
三、提存的程序、部门
我国的法定提存部门是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接受、保管债务人提存的标的物是依据《公证法》的规定而为,如何办理提存由《提存公证规则》加以规范。
常见的提存情况,根据《民法典》的约定大概有以下几种: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登获得的保险金、赔偿补偿可以被提存;
经出借人同意出售抵押、质押财产,出借人要求出售抵押、质押财产的资金进行提存,避免出售后资金被挥霍一空;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基金份额、股权、应收帐款出质后,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的价款,可以提存;
对方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知道应该向谁履行,可以提存;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