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1.具有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兰某某、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第30号
2.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果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者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与提供搜索服务,两者属于不同的网络服务,但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利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在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时,查明网络技术事实是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和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来确定侵权主体。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总第166期)
3.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需以经营者之间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无需以经营者之间处于完全相同的行业或存在狭义的竞争关系为前提,只要被诉行为有可能属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行为,即可适用该法予以评判。
案号:(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竞争关系不限于同行业之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且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应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竞争关系的构成并不仅仅存在于同行业之间,只要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且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则应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
案号:(2017)皖01民初52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竞争关系不限于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只要实质上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可能性,即可认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北京万合天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四川广播电视台、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竞争关系并不限于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只要实质上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人利己、搭车模仿等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竞争利益的可能性,即可认定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视听作品的名称经使用后获得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对知名度的判断,应当结合作品所获奖项、作品播放时间、收视率、点击率、观众评价、媒体宣传、衍生品的发行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法律不禁止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同的主题进行节目创作,但经营者对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节目名称应当主动加以避让,以防止发生市场混淆。
案号:(2015)京知民终字第2004号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4辑(总第122辑)
6.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局限于经营者在诉争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虎360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竞争关系的认定并不局限于经营者在诉争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使经营者提供的是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但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则此类行为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7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网络法典型案例评析》,马民虎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7.在具有相互交叉、依存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仍可认定具有竞争关系——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对象是竞争行为,立法并没将竞争关系尤其是同业竞争关系的存在,作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随着经济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服务分工日益细化,竞争的本质是对经营资源和商业机会的争夺,这种争夺不仅存在于从事完全相同服务具有直接替代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在具有相互交叉、依存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同样如此。因此,对于竞争关系应作广义理解,否则将不适当的压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空间。
案号:(2017)沪73民终197号
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8.当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或者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即可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建立和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竞争秩序,竞争关系的存在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随着市场经济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竞争即可能发生在同业经营者中,也可能发生在非同业经营者中,前者称为直接竞争,后者称为间接竞争。当经营者的行为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或者经营者可能基于该行为获得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即可认定该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案号:(2020)渝01民初755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信 ·司法观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从直接损害对象看,受损害的是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利益。据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为市场经营者之间,而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并非仅以从事相同行业为限。也就是说,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以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或处于同一行业为条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看,也并未要求经营者之间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市场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目标。如果以直接的竞争关系为前提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其他市场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法律不能提供保护。因此,“竞争关系”不能狭隘地去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应当将违反禁止性竞争性条款的直接竞争关系纳入调整的范围,而且还应当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争夺交易机会、阻碍市场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间接竞争关系也纳入调整范围。
(摘自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理解与适用》(第4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629~630页。)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竞争关系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竞争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竞争关系是指在相关市场上产品具有替代性的主体在交叉区域内所形成的相互关系。界定相关市场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需求替代。从需求者的角度考察,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通常,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二是供给替代。从经营者的角度考察,即在不需要较大投入改造或调整生产设施或者承担较大风险的情况下,可以在短期内转而提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其他紧密替代商品的可能性。通常,生产设施改造调整的投如越少,承担的额外风险越小,转而提供紧密替代商品越迅速,该商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越强,则供给替代程度就越高,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在通常情况下,界定相关市场后还需要从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两个角度来考虑,即考察商品生产者的经营类型和业务范围,同时参照《类似商品服务区分表》的商品服务分类。业务类型的确定一般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的,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分类不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应当在两者中取最大值,即只要根据任何一个标准认定为具有相关性的商品或者服务,即可认定为相关商品市场。例如,生产、销售的产品均涉及石墨产品,尽管石墨产品在细类上各有侧重,但从总体上说,石墨产品属于同一大类,如果具体经营业务亦相类似,那么就可以认定在事实上存在着竞争或者潜在的竞争关系。能够证明经营类型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和特许经营许可证等。业务范围主要是确定地域市场。公司业务的开展以商品或者服务在地域上延伸为主要特征,公司的业务范围决定了商品或者服务所能及的地域,这也是确定不同经营者是否具有地域交叉的重要因素。
(摘自冯晓青主编:《知识产权法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丛书.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第1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6~287页。)
法信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