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中提到过缔约过失制度有关问题,实践当中缔约过失行为频发,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维权,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分,对于实践当中如何承担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接下来对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做主要的分析。
首先如何区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发生的时间阶段不同。根据《合同法》第42条、43条对于缔约过失的行为方式以及缔约过失的性质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或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是建立在有效的合同的基础之上,一方当事人因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时应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在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时,由于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因此此时并不能适用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实质是保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换句话来说就是保护双方的意思自治。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正是基于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应对方式。
其次,从性质、前提、时间、责任、主题、方式、范围、规则原则、免责条件等方面对于二者进行细致比较分析,以便更好判断行为类型,从而找准问题的关键点,用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缔约过失是由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是由于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所以需要以合同成立生效为前提。缔约过失是为了解决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的情形下,违约责任无法适用的情况而存在的,在没有有效的合同关系前提下,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成立生效之后的履行之中,而缔约过失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前的阶段。而且缔约过失往往有第三方参与,所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不限于合同相对人,而违约责任则是存在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缔约过失则人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而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且双方的承担责任方式不同,相比于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较丰富,包括违约金、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缔约过失的责任赔偿范围是基于信赖利益的保护,而违约责任则是对期待利益的保护,这就导致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要比缔约过失的范围广。
最后,界清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界限,对于实务当中正确运用法律,让其承担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文将会针对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界限,进行分析,以及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细致区分,从而明晰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而更好的理解法律,运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