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所以,在职工遭受工伤后,职工的工资待遇是不变的,可是,经常发生的是公司与职工对于工资的发放标准有争议。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湖区唯特汽车美容店
经营者:吉宏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棠
刘棠系唯特汽车美容店的职工,其受伤前的工资情况,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四条载明月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工资为1800元,合同中未约定试用期期间,后在工作中受伤。
刘棠仲裁请求: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
仲裁结果:唯特汽车支付刘棠停工留薪期工资19392元;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刘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9392元,但所依据的计算标准与事实不符。案涉事故发生时,刘棠处于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每月1800元,故不应当按照每月2020元为基数计算刘棠工资,且其在刘棠在职期间也为刘棠支付了房租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数问题,唯特汽车称应按照试用期工资1800元计算,但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试用期,且即使刘棠是在试用期发生工伤,按照法律规定,其试用期及期满后的工资均不能低于当年度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故一审法院认定刘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基数为2020元,并无不当。
综上,唯特汽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因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这里所称的原待遇是指职工在受伤或未被确诊患职业病前,原用人单位按照出勤等因素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