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经典案例
2021年5月1日,张1与李2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张1向李2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由王3提供担保。王3在担保人处签名,并手写“以上借款合同内容已知悉,如果张1不按时还款,由王3归还。”借款合同签订后,李2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张三转款200万元。到期后,张1未能按时还款。李2遂要求担保人王3进行还款。
问题:王某究竟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法律解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认定保证责任类型时,应当根据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从实质上确定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对保证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时,要坚持以下规则:
1、保证合同含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解释为一般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
2、保证合同含有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应当将其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如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责任等类似内容。
而在本案中王3手写的保证条款内容,明确只要张1不按时还款,则由王3归还。即借款到期后,李2可直接要求王3归还,而无需先向张1主张,其显然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各中含义,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