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如下: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条是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规定。
本条款从《合同法》第115条变革而来,也是大家熟知的“买方违约没收定金,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的由来。关于第587条,我们着重讲如下几个问题:
一、本次《民法典》修订增加了“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前提必须是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就是说出现根本性违约,才可以没收定金或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三种,其中继续履行是优先适用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那么非违约方能否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同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呢,对此,最高院的观点是否定的: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
三、继续上一个问题,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中,非违约方能否同时要求适用定金罚则和赔偿损失呢,对此,最高院的观点是认为,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时,非违约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可以支持,即允许守约方对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直接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如果约定的定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非违约方没有请求酌减的权利。
四、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时,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