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的刑事政策,也就是说该政策适用于刑事案件。大致的意思就是说,犯罪分子如果能够如实的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就从宽处理。反之,如果犯罪分子负隅顽抗,或者是存在侥幸心里,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者是存在侥幸心里,避重就轻想着逃避处罚的,一经查实一定要从严处理。
说的简单直白些,这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一种认定。稍微有些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在我国喊了几十年,但是一直没有一定的标准。无非就是司法机关在询问笔录上写明“认罪态度较好”或者是“拒不配合司法机关侦查”等等。但是,到了审判阶段,量刑结果是不是将认罪态度作为衡量标准,真的不好判断。
例如我国的《刑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虽然对认罪态度的认定做了说明,但是还不够详细。为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保严格公正司法,2019年“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针对“坦白从宽”做了非常详细的解释。
关于《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感兴趣的读者的读者朋友可以在互联网上自行搜索,为了减少篇幅,在文章中就不详细复制了。
但是该《指导意见》中关于“坦白从宽”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大家还是有必要着重了解一下: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5.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认罪”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7.“认罚”的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则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根据以上《指导意见》我们可以获知,坦白从宽行为的认定适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但是还是宜早不宜迟,因为刑事案件最可能涉及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环节,如果早坦白,早认罪,人民检察院在向法院提交量刑建议的时候,会对量刑有所帮助。
结束语:
坦白从宽虽然对量刑有所帮助,但是不犯罪岂不更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