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原《劳动合同法》中明确予以规定。但是,在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实践中,由于被派遣劳动者处在“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分离”的特殊劳动关系中,拥有特殊的地位,从而被派遣劳动者很难逃脱同工不同酬的现状。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低于用工单位同岗位正式员工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有几倍的差距。虽然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一般事先对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待遇等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能涉及到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各个方面。考虑到被派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的是临时的、短暂的劳动,用工单位不仅很少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业务能力培训锻炼的机会,而且在资金、福利等非法定待遇上也降低标准,进而造成“相同工作、相同效率、不同待遇”的情况,实质上是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歧视和“差别待遇”。这样,既伤害了被派遣劳动者在同岗位上努力工作的积极性,也使被派遣劳动者得不到技能培训而使社会整体劳动力品质每况愈下。
究其原因,本人认为我国立法对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序设计缺失是其重要因素,这种程序的缺失阻隔了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实现。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是实现权利的保障,也是解决纠纷的效率保证。因原《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中未能对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提供必要的程序保障,加上被派遣劳动者的特殊地位,被派遣劳动者对同工同酬的权利因其信息弱势和用工单位的财务封锁而难以实现。由此可见,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大打折扣,甚至形同废纸,那么这种制度本身值得我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