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外省A公司向张某发送《入职Offer》,由A公司每个月按时向张某发放工资。但张某自入职以来一直在本省工作,且通勤打卡软件上的认证是B公司。那么张某到底与哪家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发生纠纷,张某应当哪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
02律师说法
张某此次工作经历涉及两个公司,通过分析本案,外省A 公司是用人单位,本省B公司是用工单位。那么,在法律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该如何区分?
第一,含义不同。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用工单位不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通过第三方的派遣产生法律关系。
第二,与劳动者的关系不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可以请求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处理。
第三,工伤认定的申请不同。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岗位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进行协助。
本案中,张某的《入职offer》是外省A公司发放,工资亦是由A公司支付,与A公司产生人身和财产的依赖性,因此可以认定张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某经A公司的要求前往B公司工作,此时A公司是派遣单位,张某与B公司产生用工关系。
若发生纠纷,张某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依法申请仲裁。劳动仲裁既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也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即实际工作地仲裁委申请仲裁。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难以证明在某个区实际工作,此时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仲裁院申请仲裁。
0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