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释义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注:2012年7月,卫生部制定的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国家标准规定无偿献血年龄上限首度由55周岁延长到60周岁。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立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的规定。
关于无偿献血制度
自愿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建议和提倡的。经过近百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无偿献血制度。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无偿献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轨道。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制度。
无偿献血是一个必然趋势,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通过立法规范献血活动,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使无偿献血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对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十分重要。
关于无偿献血主体
关于无偿献血的主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主要体现在献血年龄段的划分上。
下面是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献血年龄的规定(岁)
献血 年龄 规定 | 美国 | ≥16 |
德国 | 18~65 | |
英国 | 18~65 | |
加拿大 | 18~65 | |
澳大利亚 | 16~65 | |
瑞士 | 18~60 | |
南斯拉夫 | 18~65 | |
韩国 | 18~69 | |
日本 | 16~65 | |
中国香港 | 17~65 | |
中国澳门 | ≥16 | |
中国台湾 | 17~69 |
《献血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各省、市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如上海市、吉林省规定为20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20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山西、山东、河南省规定为男性20周岁至50周岁和女性20周岁至45周岁;北京、天津规定为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和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也有的地方不分男女,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还有的地方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公民。
本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献血,是根据我国公民的身体素质和满足用血的需要等因素来确立的。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本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它法律规定一致,关于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有的地方认为男女生理条件不同,规定献血年龄应有区别;有的地方提出超过50周岁的人血脂比较高,血液质量不好;也有的地方认为,国外许多国家献血终止年龄超过60周岁,有的为65周岁。
科学研究表明,平均每个成年人有4000-5000毫升血液,其中,80%左右在血液循环系统内流动,20%左右在体内贮存用于补充,采取少量血液,不会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定期献血的人,造血功能比不献血的人旺盛。从新陈代谢的角度讲,经常献血的人血细胞比不献血的人有活力,因此,献血对人体的正常生理活动是有利的。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做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至于规定献血年龄应考虑男女生理差别问题,根据医学研究表明,女性的造血功能比男性强,在18周岁到55周岁这个年龄段献血,对身体没有不利影响。区分男女没有必要。因此,法律对男女公民献血年龄作了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