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人可以一天24小时连轴转,无法时时刻刻保持工作的激情,所以大家都需要一些娱乐活动来放松身心,不管是南方还是北方,打麻将都是大家喜闻乐见的娱乐形式。
有些人仅仅将打麻将作为消遣的方式,有些人专门为他人搭建场地娱乐,还有的人打麻将一个晚上输掉十几万,行为不同导致后果也不同,我们常能看到公安机关关停麻将馆,将营业人员和玩牌的人员带走处罚,由此而来有一个疑惑也常萦绕在人们心头:
聚众赌博该如何认定?打麻将算不算聚众赌博?
首先需要明确,社会不可能放纵任何一种违法活动肆意生长,假如打麻将本身违法,我国就不会产生诸如四川麻将、广东麻将、北京麻将、鄱阳麻将等不同的种类,从某种角度来说,打麻将其实是一种可以增进朋友情谊以及益智的娱乐活动,不属于违法活动。
但是凡事要注意尺度,是否构成违法犯罪活动,最主要的是看目的性,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打麻将的性质必然会发生变化,聚众赌博的先决要件就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只要符合这一要件,不管最后的涉赌金额有多少,都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之所以会关停麻将馆,是因为麻将馆的设立本身就是为了招徕赌民,运营者的目的就是赚钱,不管是抽头渔利还是自己也参与打牌这一活动当中,运营者的任何活动都已经带有了营利的性质,因此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在赌博案中,一般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参与者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聚众赌博”有明确的说明,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就属于“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打麻将本身就需要至少4人以上,所以一旦以营利为目的成功组织了一场麻将,就必然已经组织了3人以上赌博,累计收取超过5000元的利益,就构成聚众赌博,金额越大,性质越恶劣,面临的刑事处罚越严重。
而参赌者就是明知这是一场赌博活动还参与其中的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也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根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具有以下情节的,则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参与劳动教养:
(一)参与赌博,个人参赌的财物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继续赌博的;
(三)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
(四)多次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的;
(六)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的。
不少人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不过参与一次打牌,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更有甚者认为自己在牌桌上赚钱是本事,只要有钱,法律根本无法阻拦其脚步,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关于聚众赌博的案例数不胜数,大部分落网者的想法都雷同。
将乐县法院在2009年审理过一起案件,被告人俞某、董某两人都是好赌之人,结识的人也都是赌性泛滥者,所以两人在4月合伙在汽配修理厂的二楼开设了一个赌场,并将工具购置齐全。
场地置办完成之后,两人各自喊了2人前来捧场开张,6个人打麻将玩得很大,最后俞某和董某两人共赢了36000元,他们俩还抽头渔利10000元,有一人没有钱了,董某还借了6000元给他,所以整场累积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52000元。
他们几人赌博之后四散而逃,最后俞某和董某还是因为顶不住压力选择投案自首,经过核实,确认两人已经构成聚众赌博罪,并且各自获利在两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过鉴于他们都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减刑,最后法院判处董某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俞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其他几名参与赌博的人也受到了行政处罚,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罚款,并缴纳了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以法院对董某等人的判决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机关人员如果参与赌博,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还需要受到单位的处分,这说明了赌博的危害之大,也时刻警惕着所有机关人员以身作则。可以适当娱乐,但是切忌转换性质进入法律红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