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从广义来说,就是不法分子组织、策划、实施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量刑方面来说,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组织、煽动、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经付诸实施,都应构成此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境内外不法财团或资本家等其他组织、机构以及个人资助不法分子组织、策划、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以达到非正当性目的,从根源来说,其资助不法分子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是侵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以及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采取刑罚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处罚金等。
投敌叛变罪
中国境内的不法分子为了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投奔到境外的敌对国家及其控制区,其次是投奔国内的敌对方面。再次是通过与境外敌对国家或敌方联络,成为敌方助手,实际上已背叛国家,皆构成本罪。或者军人在战争状态下投奔或投靠已进入境内的敌方,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亦构成此罪。无论是否达到完成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只要背叛我国国家政府,与我国为敌,都直接构成此罪。
叛逃罪
往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期间背离岗位,叛逃到中国境外或者在境外直接叛逃,直接构成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特别是掌握我国国家机密的工作人员构成此罪的,一律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