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是为了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一、征税对象
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六类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并且,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5到10年的免税期限。
二、征收标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按照《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的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三、新征收土地如何缴税
新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新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耕地由于存在专门的耕地占用税,被征收后立即再征土地使用税构成同一事项重复征税,于法不符。